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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男女闪婚后分居 丈夫欲离婚索彩礼

2013-04-23 08:56 来源:闽南网 4

闪婚后分居

  闽南网4月23日讯 从订婚到结婚,前后不过10天,安溪的阿强和阿玲(均为化名)成了闪婚一族。但两人的婚姻并不美满,婚后约2个月,他们就过上分居生活。近1年过去,阿强忍不住了,咨询律师准备起诉离婚,并打算让阿玲将4万多元的彩礼退还。

  小两口是离是合,尚且未知。但这份彩礼,在婚姻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怎样的情况下能退回,先看下律师的解释。

【案情】婚后分居近1年 男方起诉要离婚

  阿强今年27岁,阿玲小他2岁,两人是安溪老乡。去年春节期间,两人经熟人介绍订婚,同年2月7日登记结婚。从订婚到结婚,前后不到10天。

  给孩子办了终身大事,双方父母心里总算放下一块石头,都盼着能早点儿抱孙子。可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婚后,这对新人生活得并不幸福。结婚约2个月后,阿玲就只身一人到福州打工,没和阿强继续同居过。

  原来,双方结婚后,就有难言之隐。阿强觉得,阿玲太难亲近,“虽然婚后多次努力,可两人始终没发生过关系”。阿玲也坦承,婚后才发现,阿强并非自己理想中的另一半,而两人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他也有一些责任。她也承认分居事实,但那是因为去福州工作。

  就这样,两人分居近1年,阿强忍不住了,咨询律师并拟了份文书,打算以阿玲不能尽妻子义务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阿玲退还4万多元彩礼。

【说法】三种情形可酌情返还彩礼

  彩礼不仅是种习俗,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它相当于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而这附加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孙忠秋说,离婚析产案件涉及退还彩礼请求的,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法院都予以支持酌情退还彩礼。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既然彩礼以登记结婚为前提,那么未进行登记结婚的,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女方理应退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后共同生活,是夫妻应该互尽的义务,否则两人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此种情况下,在双方办理离婚的条件下,男方有权起诉女方酌情返还彩礼。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情形,也是以离婚为前提。若结婚前,女方索要彩礼过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女方应将彩礼酌情返还。至于“生活困难”,依案情及各地生活水平不同,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通常,若涉案彩礼是男方婚前举债给付,而婚后无经济来源保证偿还债务,或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都可认定为“生活困难”。(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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