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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父4年性侵11岁女儿107次 判刑704年合并执行30年

2016-06-30 10:22 来源:闽南网 0

  据台湾“东森新闻云”报道,台北市一名狼父因涉嫌在4年内性侵11岁的女儿107次,事后还辩称是“女儿主动”且仅承认性交3次,一审遭判刑704年又6月,他不满提出上诉甚至要求女儿测谎。但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被害少女年纪尚轻却能详细描述性侵过程,因此不采信被告说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合并应执行刑最高上限为30年。

资料图片非当事人

  判决书中指出,以打零工维生的男子与前妻育有1男1女,2人因家暴问题离婚,女方因日夜工作忙碌无法照料儿女,因此仍与他同住,没想到当时年仅11岁的女儿却遭到性侵,4年间一共发生107次。

  被害少女直到去年要求母亲请假遭拒才说出实情,“我不想再住在这个家了”、“我宁愿当孤儿”,崩溃倾诉自己从小学5年级开始就被乱摸,如果不给碰就没有零用钱,“我从6年级的时候就被老头子用过了。”当时父亲还威胁她不可以说出去,否则母亲可能会因为受不了而自杀,“我们可以离开了吗?可不可以不要再等到我18岁?”

  少女母亲得知消息后愤而报警,但男子到案时辩称这一切都是女儿“主动的”,他们只“合意性交”3次,还指控是前妻为了钱才会反咬他性侵。然而,男子接受测谎却一直出现说谎反应,士林地院一审依加重强制性交、强制性交等罪,一罪一罚判刑704年又6个月,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最高上限为30年。

  不过,男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要求女儿也要测谎。高等法院认为,被害少女年纪尚轻就能详细描述性侵过程,可见说词为真,但加害人以大约每周2次的频率,4年内性侵多达107次,事后除辩称是对方自愿还只承认3次犯行,根本毫无悔意,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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