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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一男子在其承包林私自移植红豆杉 构罪被判缓刑

2014-08-25 11:19 来源:三明日报 0

  案情:2012年春,王某在其承包的毛竹林挖笋时,发现一株红豆杉幼苗,认为可移植家中院内作绿化,遂将其移植在自家院内。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株红豆杉是野生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2014年4月2日,王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审理: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移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南方红豆杉幼苗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王某所在地的村委会愿意承担帮教和监管责任,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评析:野生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号称植物界的“大熊猫”,对生存环境的要求严格,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采挖移植。本案这株野生南方红豆杉生长在被告人王某承包的山场内,但并不意味着王某对其拥有所有权,可以任意支配和使用。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野生南方红豆杉幼苗移植于自家院内用于绿化,表面上无害,事实已经触犯了《刑法》。本案提醒大家,如果在承包林、自留山发现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时,不能采挖、移植、破坏,应保护原生环境,让其自然生长,切不可动私心,将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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