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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购买“赃”羊帮忙运羊成罪犯

2014-08-25 11:06 来源:三明日报 0

  案情:2013年9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林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薄某,问其是否要购买山羊,被告人薄某讲要购买。当天晚上被告人林某到明溪县沙溪乡某村被害人苏某的“绿野康”生态养殖场内,用刀捅死4头山羊后用编织袋装好拉到路边,然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薄某叫其来拉羊。
  审理: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薄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薄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评析:本案中薄某因平时爱吃羊肉,知道林某正在为被害人苏某放羊,当林某问其是否需要买羊时,就起了贪小便宜之心,买羊来和朋友一起分享。当被告人林某把偷来的羊拉到路边后,薄某又开车把偷来的羊运走,因此二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构成共犯。薄某之所以会成罪犯,究其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小便宜的心理。鉴于薄某与被害人苏某是朋友,又是因为贪吃,且薄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所以对其判处缓刑。希望大家通过本案能吸取教训,好好学法,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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