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预订酒店宴席遭遇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介入调解
2014-07-18 11:09 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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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泰宁县杉城镇消费者陈先生在工商部门调解下,成功退订了3桌酒席。
一个月前,陈先生为女儿女婿筹办婚礼,在泰宁一家酒店预订了20桌酒席,并付了定金。五天前,陈先生在确认参加婚礼的人数时,发现有26个在外地的亲朋好友不能出席婚礼,他到酒店减少预定桌数,酒店经理拿出预订酒席合同:“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并以此为据要求陈先生必须按原订桌数付款。
工商部门在调解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选择购买还是不买商品或接受还是不接受服务的权利;酒店的合同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它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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