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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十一天偷盗四次被抓获 第五次吃上7个月牢饭

2014-02-25 10:40 来源:光明网 0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罪,被告人罗永金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罗永金在沙县金鼎城工商银行对面口腔诊所内盗走被害人吴伟魏所有的放在诊所内的一部白色HTCT329t手机。2013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罗永金步行经过沙县随缘性保健店,发现店铺内无人,其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林云所有的挂在墙壁上蓝色手提包内的绿色钱包,内有现金2000元。2013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罗永金在沙县金沙市场附近的盛桥小家电店内盗走被害人徐会林所有的一个黑色腰包,包内有现金900元及驾驶证、行驶证、社保卡、农行信用卡和中行信用卡。2013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罗永金在沙县政府广场靠近联通营业厅转角处盗走被害人连桂春放在闽AN761号面包车副驾驶座上的一个深红色挎包,包内有现金65元,三星SCH-B309小灵通一台(价值170元)、索尼W595C手机一台(价值620元)。被害人经旁人提醒其放在车内副驾驶座上的挎包被人拿走,被害人大声呼喊,被告人罗永金闻声后立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盗窃到的挎包随手扔掉。之后,被告人罗永金在沙县绿园酒店附近一民房里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如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全部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罗永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0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4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3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永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主动上缴赃款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官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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