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罗志祥和汪东城不能代言卫生巾
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提到“明星代言产品时须先使用”。这么一来,明星和代言产品之间,有了一层限定,也就意味着,像罗志祥和汪东城替卫生巾代言,唐国强替技校代言这种事,以后可能不会再发生了。
罗志祥代言卫生巾
在这之前,我国的《广告法》只有这样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是广告经营和发布者,在幕前担任代言人的名人,并没有连带责任。
当明星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发布单位的时候,他们可以接一切广告。他们既可以在广告中声称,某种药品治好了他的前列腺疾病,也可以做幸福状,称某种营养品让她的宝宝健康成长,而不必有任何顾虑。明星不必做功课,不用去核查产品质量,更不必使用要代言的产品。
而且,对明星广告代言到底是一种品牌背书,还是一种演出,一直也有争议。“亿霖木业案”发案后,有法学专家表示:“演员作为形象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的概率比较小”。因为,如果明星只是在广告中出演了一个角色,那么将完全不必承担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广告是否仅仅被视为“影视作品”,而代言人被视为在其中“出演一个角色”?显然广告的作用并非如此,群众也并没有把“影视作品”和广告混为一谈,否则,我们早该四下寻找周星驰代言的“月光宝盒”了。
在《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甚至连他们的代言和演出的边界异常模糊的情况下,要想管理明星的问题代言,就得寻求别的法律条文的支持。有专家指出,对明星的问题代言,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广告的代言人进行惩处。但这就需要证明,明星们明知他们将要在一个虚假广告中现身,却仍然奋不顾身,要和广告主合伙欺骗善良群众——这,相当难。
也曾有律师,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可以对他们进行经济上的惩罚,以及其它的连带责任。而现在的修订草案中的条款,就是对这种呼吁的回应。
当然,即便如此,还是会出现问题,因为,商品的整体质量是不可控的。邀请明星代言的商家,也有可能欺瞒明星,明星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广告代言活动中的受害者。例如,李嘉欣曾经替一个黄金叶坠担任代言,后来,这个坠子被证明是黄铜制品,仅在表层镀有微量的黄金,批发价只要16块钱;而在李嘉欣拍摄广告时,她佩戴的是水晶饰品,商家在后期制作时,将水晶换成了叶坠。遇到这种情况,即便事先使用过产品,恐怕也于事无补。
不管怎样,修订草案里的条文,仍是进步,它会让明星在接代言时更严肃、更谨慎。而我们的世界,就是在这样一点点的进步里,走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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