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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抑郁症男子车间暗杀徒弟 自杀未遂后自首

2014-01-23 18:30 来源:人民网 0

  “我把我徒弟杀了,你们赶快报警。”2013年6月26日下午,安徽省宁国市一厂房,浑身是血的刘某从配电房出来。同事发现他身后躺着个人,后脑勺被打出好几条伤口。近日,身患抑郁症的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曾问同事“怎么死好”

  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了解到,徐某是宁国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手底下带了几个徒弟。谁也没想到,勤勤恳恳的徐某有复发性抑郁障碍,时常产生自杀或杀害他人的想法。

  这起惨剧早有端倪。据徐某同事包某回忆,2013年6月,案发前几天,徐某突然问他怎样死才好?

  “他拿类似铁块的东西打我后脑,还问能不能把人打死,我吓一跳。”包某觉得徐某的精神有问题,于是向公司副经理反映了相关情况,然而考虑到徐某平常工作表现良好,经理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设局暗杀徒弟

  2013年6月26日,杀人当天,徐某准备了一柄铁锤放到配电房内。

  随后,他把徒弟刘某喊进配电房,让其帮忙捡拾电缆槽中的保险丝。

  趁刘某弯腰之机,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猛击刘某后脑致其倒地,又继续用铁锤猛击其头部数下致其昏迷。

  将刘某拖入电缆槽后,徐某忽然听见刘某的呻吟,他再次拿起铁锤猛击刘某头部十余下直至其没有声息。

  徐某以为刘某死了,于是抓住配电房内高压电准备自杀,却未成功。

故意杀人未遂获刑

  案发后,经鉴定,徐某为复发性抑郁障碍,案发时,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刘某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偏重)。

  宁国市法院认为,徐某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其犯罪后主动要求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宁国法院据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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