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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案”昨裁决 当事人获国家赔偿98万

2013-12-18 10:05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2月18日讯 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中院对“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叶县公安局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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