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城管笔录须当事人核对签字规范文明执法
2013-08-31 20:55 来源:新华网
0
新华网沈阳8月31日电 (记者范春生)城管暴力执法将调离岗位,执法人员不得染发留胡子,执法时要多用“您”“请”等礼貌用语,城管笔录须当事人核对签字……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近日印发《辽宁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规范》《辽宁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首次对城管执法人员行为作了上述规定。
《辽宁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规范》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不得歪戴、反戴帽子,衬衫下摆应当塞于裤腰内,不得外露。另外,不得染彩发,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小烫发或蓄胡须,执行公务的坐姿要求不能跷腿和抖腿。
据了解,目前,辽宁省14个市有13个市成立了城管行政执法局,44个县中有43个成立了城管行政执法局。
记者注意到,《辽宁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共四章34条。其规定: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无误”等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写明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近年一些地方出现了城管打人、暴力执法等问题,执法人与被执法人的矛盾冲突问题日益凸显。仪容仪表、语言文明是执法人员的根本规范,如果执法人员能做到文明执法,一方面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也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