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抢劫犯信息一致被服刑3年个人信息系自报
陈俊杰出示的判决书中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和其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受访者供图
从未去过广州,却被广州当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近日,湖南农民陈俊杰向记者反映称,在一份广州番禺法院出示的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个人信息与其丝毫不差,而信息来源则被标注为“自报”。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广州、湖南各级警方,以及审理此案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得到回复称,他们正在抓紧核查,会尽快将相关信息反馈给陈俊杰及其家人。
莫名的判决书
陈俊杰今年38岁,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丰根村人,2004年来到深圳后,一直从事蔬菜批发行业。
2015年初,为了运货方便,陈俊杰打算报名学习驾驶。可是,在填写完个人信息后,陈俊杰却收到了驾校的通知称,其无法申办驾驶证。“教练告诉我,驾校查过了,我有刑事罪案记录,不能参加考试,也不能办驾驶证件。”
这不是陈俊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最近几年,他常遭遇警方盘问。此外,在办理居住证时,他也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
早在2011年,由于女儿要上幼儿园,陈俊杰向深圳当地派出所提出了申办居住证的要求,在登记完个人身份信息后,却被警方告知,由于其身负刑事犯罪记录,暂时无法办理居住证。
记者发现,由深圳市公安局发布的《深圳市居民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须知》中,居民办理深圳居住证需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2015年5月份,陈俊杰通过湖南老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得知,自己于2008年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已经服完,并且有相应的刑事判决书。
陈俊杰说,这是自己第一次见到这份判决书。
个人信息系“自报”
通过湖南当地派出所,陈俊杰拿到了这份判决书。
记者看到,在这份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番刑初字第1119号判决书中,被告人“陈俊杰”于2008年6月9日晚6时许,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兴大桥中段抢劫路人杨某某挂包(价值人民币50元,内有现金234.4元,以及共价值人民币260元的三星牌X480型移动电话一台、U盘一个等物品)。
6月9日当天,“陈俊杰”被番禺公安分局桥南派出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08年9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针对公诉方提出的犯罪事实,“陈俊杰”在当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该案事实清楚,已“审理终结”。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判决书中,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部分被标注为“均自报”。也就是说,这些信息都是由“陈俊杰”自己提供的。
刑诉法学者、律师毛立新介绍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核实,公检法均有相关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写明,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毛立新认为陈俊杰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不仅要讯问他的真实身份,还要到公安网户籍系统查询核实,随后检察机关和法院还要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经过层层审查,被冒用的身份信息仍然出现在判决书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侦办人员涉嫌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