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23年后再审宣告无罪 被称"活着的聂树斌"
中新网2月1日电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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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日晚8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痕迹,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死者为被害人钟作宽,认定本案是四川省富县籍陈满所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满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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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浙江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
由于陈满的父母均已年逾8旬,因此未能来海南见证儿子平反。当天只有陈满的哥嫂陈忆夫妇到庭旁听。
帮助陈满申诉的律师王万琼告诉澎湃新闻,陈满是国内已知的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已失去自由23年。
“杀人放火”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口市上坡下村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随后,租住在被害人钟作宽家的四川男子陈满被锁定为嫌犯。两天后,陈满被海口警方抓获,自此失去自由。
1994年3月23日,该案在海口中院开庭一审,陈满向法庭陈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律师曹铮为其作无罪辩护。同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检察院抗诉,认为应判处陈满死刑。
曾帮助陈满申诉的北京一研究所退休职工程丽蓉撰文指出,一审宣判后,陈满本想上诉,但不懂法律,又无法见到自己的律师,因此错过了提起上诉的期限。
曹铮律师介绍,陈满案一审宣判一个月之后,他才得知判决结果。其间,法院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他。幸好,海口市检察院抗诉,才推进该案走进二审程序。
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陈满及其家人不断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驳回陈家人的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陈满及其家人经年不息的申诉,得到了多方帮助,全国人大代表陈达芬曾向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反映该案。此外,多家媒体也关注报道了此案。
“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2014年7月,澎湃新闻记者走访四川、海南等地,查阅陈满案大量卷宗材料,发现该案存在作案时间、作案动机、重要物证、刑讯逼供等五大悬疑。
作为陈满的申诉代理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仔细梳理所有案卷后得出结论:陈满不可能有作案时间。陈满的一、二审辩护人曹铮称陈满的口供至少有18处矛盾。
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陈满案的一审审判长涂国华承认,公安机关没有保管好“个别物证”。但他同时表示,“从我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没有任何错误,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高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作为定罪主要证据的陈满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且有罪供述的某些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原审裁判据此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015年2月28日,最高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查,认为海南高院刑事裁定书认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8个月后,陈满案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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