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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未经许可将被取缔

2015-03-20 15:09 来源:湄洲日报 0

  记者昨获悉,《莆田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近日出台,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和管理。

  据了解,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

  按照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受理并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区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向公安机关提交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等相关材料。

  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湄洲日报 吴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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