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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出台 未悬挂号牌将罚50元

2014-10-21 15:39 来源:海峡都市报 0

  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将处以50元罚款。昨日,记者从莆田市交警支队获悉,《莆田市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近日出台,要求驾驶人上路行驶时须戴头盔,并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的指示等。

  该《规定》提出,在为期3年的过渡期内,禁止未经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通行。同时,驾乘人员要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超标电动车”后座仅限载1人,不得超员。

  该《规定》还明确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

  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号牌的;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反规定载人;故意遮挡、污损临时号牌的;改变车辆外形的;改变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此外,公安机关还根据违法情形,暂扣“超标电动车”。在过渡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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