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在全省率先出台机关效能建设新举措 46种情形可“容错纠错” 

湄洲日报   2017-07-25 10:42

  记者获悉,《莆田市机关效能建设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在明确正向激励措施的同时,在全省率先创新提出了“容错纠错”措施,对46种情形视情“不作问题处理”“免于效能通报”“免于绩效扣分”“免于效能问责”,并规定了简便可操作性强的认定程序。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鼓励干事、宽容失误,有效激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基层一线干部放开手脚干事业、心无旁骛抓落实,形成人人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加快建设美丽莆田。

  在“不作问题处理”方面,该办法从执行决策部署、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项目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办理群众诉求及便民服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六个方面,细化28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不当作效能问题处理。

  在“免于效能通报”方面,该办法提出,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对于存在“一贯尽职尽责,偶尔出现工作偏差或失误的”、“创造性地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工作出现偏差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免于效能通报。

  在“免于绩效扣分”方面,该办法提出,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对于存在“被上级督查通报或绩效扣分的问题,确有客观原因且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能及时主动纠偏改错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免于绩效扣分。

  在“免于效能问责”方面,该办法提出,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对于存在“非典型效能问题,且能立说立改或限期整改到位,建章立制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免于绩效扣分。

  对于正向激励措施,该办法则从绩效加分、复制推广、绩效奖励、绩效补助等四个方面列出20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给予绩效激励。

  据悉,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既可以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依职权主动认定,也可以依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后按程序认定。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记者 朱金山 通讯员 朱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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