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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借款 南平一男子败诉钱拿不回

2014-08-21 10:47 来源:闽北日报 0

  原告王某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向顺昌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谌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王某原来信心满满,结果却出乎意料,法院一审判处其败诉。

  原告王某陈述,2012年9月18日,被告谌某某以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当天,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追索,至今未予偿还,故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供建设银行历史流水打款凭证一份,证明转账的事实。被告谌某某承认收到原告转账10000元,但否认是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归给他的欠款。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原告王某提交的10000元转账汇款凭证,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行为,无法证明款项流转的性质,即该转账汇款民事行为不能确定是买卖、还款或借款、不当得利等不同法律关系。因此,在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情况下,仅凭原告提供的转账汇款凭证,无法直接认定转账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于是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谌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

提醒

  借款一定要放下面子让对方出具借条,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多一分小心少几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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