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两男子无证叛卖真烟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2014-08-21 10:29 来源: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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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无证贩卖真烟,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于浦城县公安局1499.2条利群牌等品牌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4月中旬,在未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便在浦城县浩盛工业园区附近经营一家食杂店,出售食品、饮料和香烟等。为赚取异地零售差价,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从浙江省等地收购老版利群、芙蓉王等品牌卷烟,通过班车托运或自驾小轿车运送到食杂店贩卖。被告人金某某接货后,采用自销和批发方式向浦城的香烟零售户出售,同时在浦城县向当地各烟草零售户非法收购大前门、南京等品牌卷烟,交由被告人张某甲带往浙江省销售。
2013年6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甲对店里的香烟进行盘点,准备结算时,被工商、烟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非法经营的利群、芙蓉王等香烟1499.2条,价值175385元。据查实,至2013年6月,两人合计非法经营数额超过百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提醒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而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必须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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