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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红杏出墙”婚外生子 妻子诉离婚获2万精神赔偿

2015-03-17 16:08 来源:宁德晚报 0

  自由恋爱结婚,男子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夫妻间不仅分居长达十一年之久,男子还在外生有一子,事后男子坦白,其妻子也彻底死了心,双方协议离婚,妻子获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

  故事的男主角是今年40岁左右的林先生,据介绍,十多年前,林先生就认识了妻子吴女士。经过自由恋爱,林先生与吴女士于2002年结为夫妻。

  新婚初期的家庭生活是甜蜜的,林先生和吴女士婚后很快便生育了一个孩子。好景不长,从2004年开始,林先生便与吴女士开始了分居生活。

  “虽然分居,但我们还是住在一栋楼里,还有一定感情,没想到他在外面与别人生孩子了。”法庭上,吴女士控诉林先生在婚姻里的种种“劣行”。吴女士说,2011年,林先生在外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生育了一名孩子。见事已此,吴女士对丈夫彻底死了心,便向霞浦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请求。

  近日,霞浦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林先生与吴女士系自愿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因林先生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与别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夫妻长期分居。

  尤其是林先生与别的女子同居后,还婚外生育一名孩子,最终导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事实。对此,林先生存在过错,法院故准予两人离婚,林先生还需支付孩子抚育费;另外,林先生还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官释法:

  据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林先生与别的女子同居并生子,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原告不仅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还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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