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一交通事故赔偿起争执 母女联手伤人双双获刑
2015-03-11 14:04 来源:宁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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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男子陈某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另一男子林某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互有损伤。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陈某杰家人在与林某海家人协商赔偿时,产生争执,前者将后者打伤。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商讨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在此案中打人的一对母女李某某和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两摩托车碰撞引发双方冲突
据了解,2013年7月4日20时许,陈某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霞浦县下浒镇外浒村南门新村马路上时,不慎与林某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发后,双方亲属均来到了现场。
其间,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因赔偿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和冲突。女子李某某(陈某杰的姨妈)与曾某某(林某海的姐姐)相互扭打。李某某还手持手电筒砸曾某某的头及面部。
看到母亲与她人发生扭打,李某某的女儿陈某某非但不去劝架,反而也加入“战局”。陈某某脚踢曾某某的腹部。母女齐上阵,导致曾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最终造成曾某某九级伤残。
母女因故意伤害罪双双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与陈某某因琐事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李某某、陈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通知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且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两人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故对打人的母女李某某和陈某某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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