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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抛夫弃子离家出走20年 丈夫诉离婚获赔子女抚养费

2015-01-07 12:29 来源:宁德晚报 1

  当年因是包办婚姻,再加上生活清贫,妻子抛夫弃子离家出走。20年后,妻子回家起诉要离婚,丈夫却表示,“离婚可以,但你要支付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才能走人!”日前,霞浦法院经过大量细致的审理工作,成功审结了这起颇为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妻子抛夫弃子出走

  原告阿芳(化名)与被告蔡某某经人介绍,于1973年5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3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因是经人介绍,且家境困难,结婚以来,小两口日子过得并不舒坦,柴米油盐的拌嘴声常常不绝于耳。

  1991年,阿芳抛下当时还未成年的3个子女,离家出走,从此不再与蔡某某一起生活。此后,蔡某某独自承担起了抚养3名子女的“重任”。

  “你都走了20年了,现在还敢回来跟我提离婚!”日前,当看到离家出走近20年的妻子回来要离婚,丈夫蔡某某怒不可遏。“离婚可以,但你要支付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才能走人!”

  丈夫蔡某某认为,妻子阿芳因贪图享受,抛家弃子,20多年来,3名子女均由其一人抚养,过错在于妻子阿芳。他同意离婚,但妻子应支付他抚养子女的补偿金5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丈夫获赔2万元“子女抚养费”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芳与蔡某某已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阿芳请求离婚,蔡某某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两人离婚。

  阿芳1991年出走至今,未直接抚养子女,亦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期间两人收入各自分配,现丈夫蔡某某基于多尽抚养义务请求阿芳给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法院酌定为20000元。

  法院还认为,蔡某某主张阿芳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准予阿芳与蔡某某离婚;阿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某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驳回蔡某某要求阿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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