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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女子车祸意外身亡 岳父母状告女婿要求分赔偿款

2014-12-02 10:54 来源:宁德晚报 0

  2013年7月11日,屏南女子黄某因车祸被撞意外身亡,车主赔偿46万元,赔偿金交于黄某丈夫林某之手。黄某父母均已年迈,劳动能力渐失且无固定经济收入,遂前去找女婿林某索要部分赔偿款,双方发生争执。近日,屏南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酌定判决林某支付两位老人赔偿款6万余元。

老夫妇状告女婿

  今年4月,9个多月前因交通事故不幸丧妻的屏南男子林某,收到了来自岳父母的一纸诉状。

  2013年7月11日,林某的妻子黄某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辆负全责,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林某与肇事车辆车主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车主赔偿各项损失计46万元。

  事后,黄某的亲生父母得知此事后,要求女婿分给二人一部分死亡赔偿金。考虑到两位老人的实际情况,林某给付了1万元。岳父母嫌少,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将其女婿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赔偿款18万元。

自幼被送养 户口未变更

  “我妻子很小的时候就被他们送到我家抚养了,这笔钱他们不该拿那么多。”原来,黄某虽是两老人的亲生女儿,但在黄某六岁时便将其送给别人抚养,而黄某的养父母因不能生育,先后抱养了黄某的丈夫林某和黄某。

  黄某被收养后就一直生活在养父母家里。其间,其亲生父亲来看过几次。长大成年后的黄某曾打算去认亲,但被养父母劝说,后黄某与林某结为夫妻。法院调查还发现,黄某虽被送养,但其户籍关系依旧在其亲生父母的户口簿中。

酌定判赔偿款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公民因结婚、离婚、认领、收养、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黄某的身份以及其是否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因此,黄某与养父母在法律上不存在收养关系,黄某的亲生父母与黄某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未解除,两位老人是黄某生前需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作为黄某的父母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付赔偿款,但考虑到黄某实际由林某养父母抚养成人,酌定判决林某支付两位老人赔偿款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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