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供水行业新标实施:连停24小时应提供临时用水
今后,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27日,记者从宁德市住建局获悉,福建省住建厅制定《福建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已于11月5日开始实施。宁德市将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为市民正常生活用水提供有效保障。
停水24小时需提供临时用水
《标准》规定,在实施停水措施前,供水企业应当提前7日在需停水物业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停水公告,说明停水原因、停水时间,并提醒使用人提前准备。
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服务电话,以及营业厅、信函等服务渠道,宜建立传真、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等多形式的服务渠道及自助服务方式。服务渠道应保持通畅,其中:电话服务应做到铃响3声有应答,电话接通率应达到95%;营业厅服务客户最长等待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信函及其他服务方式宜在收函后5个工作日内回应客户。
对欠费客户,供水企业须继续履行提醒义务至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开始计收欠费违约金之日起确定客户欠费。客户欠费达60日的,供水企业必须向客户投递或粘贴书面欠费停水通知。投递或粘贴欠费停水通知10日后客户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暂停供水。客户交清所欠水费和欠费违约金等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当在客户办理恢复供水手续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此外,若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宜向居民客户提供临时供水。
各类投诉处理均有时限
按照要求,对客户反映的水质问题,在无特殊情况下,供水企业需在1小时内派人上门取样,查找发生水质问题的原因。属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设施损坏造成的水质问题,供水企业须在24小时内及时修复,属依法由客户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供水设施损坏造成的污染,客户请求供水企业协助解决时,供水企业应提供有偿服务。
对客户反映的水压不足问题,供水企业在24小时内派人现场测压、对客户反映的故障水表或供水企业发现故障水表,须现场与客户对水表进行确认,不得单方撤、换表,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客户不到现场或拒绝确认的除外。
同时,供水企业接到窨井设施问题的相关通知或者举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应当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修复。
实行“一站式”服务
《标准》明确,每个城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2个饮用水源;只有一个供水水源的,应有计划地开发建设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取水量应达到总取水量的35%;水厂原输水管道不少于2条,一条管道检修时,其余管道的输水能力之和应大于水厂设计规模的70%。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证供水辖区内每30万人或每30平方公里拥有一个服务网点;不能满足的,可通过银行等其他网点补充。网点应交通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标准》要求,供水业务实行“一站式”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中应明确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供水企业应制定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各业务环节的接待时间、负责部门、办事准则和办理期限。
客户开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增加用水容量,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客户书面业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对符合给水规定、各种手续齐全的用水申请(含新建、增减容、水表移位、管道迁改),审批回复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勘察核实的,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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