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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一男子帮朋友开车却撞死人 接连引发三场官司

2014-11-14 15:06 来源:宁德网 0

  罗某与刘某斌是同村好友,去年6月30日,罗某帮刘某斌驾驶闽J9609G轻型普通货车运送货物,刘某斌坐在副驾驶座上。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这一帮忙引发了三场官司,直到近日才尘埃落定。

  2013年6月30日21时许,罗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福安市赛岐镇区沿国道104线往甘棠镇区方向行驶,途经国道104线2153KM+680M处,在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相向左侧车道,与王某周驾驶的闽JC**4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轻型普通货车向左前方滑行又碰撞道路东侧刘某的水泥管厂区围栏,造成王某周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水泥管厂围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周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中5万元为刘某斌所付),取得谅解。事后,罗某自首,福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但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王某周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留下了年迈的老母亲、在坐月子的妻子、出生仅17天的女儿。悲愤的孤儿寡母三人将罗某、刘某斌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告上法庭。最后福安法院判决,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888368.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万元,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万元,合计61万元,余款278368.1元由被告罗某、刘某斌继续赔付。鉴于被告罗某、刘某斌已自愿向原告方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其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请求被告罗某、刘某斌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与受害者的官司结束了,但事情又再生波澜。罗某认为,事故发生当晚,自己受刘某斌所邀作为驾驶员,为刘某斌无偿提供劳务。事故发生后,自己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周亲属30万元,这笔钱应由自己和刘某斌按份承担,刘某斌应承担80%的责任即承担24万元,自己承担20%的责任即承担6万元,自己给受害者赔偿了25万元,刘某斌应该返还其垫付的19万元。

  刘某斌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罗某那天晚上驾驶车辆的行为系自己主动而为。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后,罗某将刘某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斌返还自己人民币19万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即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罗某对事故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斌应对本起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造成受害人王某周的总损失为888368.1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11万元,余下款778368.1元,基于原、被告自愿赔偿给受害人家属80万元,即原告应承担赔偿款24万元(80万元×30%),因原告实际支付赔偿款为25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赔偿款1万元。该院遂于2014年6月9日判决被告刘某斌返还原告罗某人民币1万元。判决后,罗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市民,替他人开车,驾驶人也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务必做到文明搭乘,安全出行,以免好心办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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