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4名女子非法组织“六合彩” 非法盈利88万余被判刑
2014-10-17 17:11 来源:宁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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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霞浦女子不但在家中开设“六合彩”,还多方发展下线。上下线4人因此非法营利,涉押注数额达88.4万余元。日前,霞浦法院审结该起非法经营“六合彩”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缓刑2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2万元不等。
原来,在2013年1月至5月期间,周媛就开始在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园里家中,组织王戴玉等3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发展方蕾为下线庄家,收取的收注款报给上线王朝圣(另案处理),押注数额达人民币367437元。
同年2月至5月7日,方蕾在霞浦县松城街道俊贤新村,组织陈碧玉等3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发展林芳芳为下线庄家,收取的收注款报给上线周媛,押注数额达人民币311364元。
在成为方雷下线后的3个月里,林芳芳在谢锦香租住的福鼎市秦屿镇康湖街某号,组织谢芳等3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收取的收注款报给方蕾,押注数额达人民币205351元。在此期间,谢锦香为林芳芳核对押注、统计数据及与上下线结算“六合彩”赌资。
该院接受审理后认为,周媛、方蕾、林芳芳、谢锦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六合彩”销售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且周媛、方蕾、林芳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谢锦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然而,周媛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4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4被告人均能认罪,且有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均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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