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被多看几眼不开心 宁德霞浦高三生持刀伤人获刑八月
2014-09-15 11:35 来源: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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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女友被他人多看几眼,高三学生吴某怒目相对,进而引发一起故意伤害案。日前,霞浦法院审结这起案件,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7月12日19时50分许,时年就读高三的吴某和女友经过霞浦县松城街道宏翔高级中学门口台阶时,遇到陈某、郑某等人,陈某朝吴女友多看了几眼,吴某不开心,双方争执了起来。
吴某当场打电话叫来钟某和林某(另案处理)助威,在学校附近高速桥下将陈某打了一顿。在一旁的郑某看到陈某被打,也叫了江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助阵,江某和陈某某到场后找来啤酒瓶扔对方还击,后双方散走。
随后在该城关某大排档,吴某朋友钟某被陈某和郑某撞见,钟某被打。吴某得知此事后,又召集刘某、邓某(均已判刑)赶到现场,其中邓某持刀将陈某砍伤。
事后,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吴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同案人邓某持刀伤人时,曾劝其仅用拳脚,但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还考虑本案共同犯罪中有持械,被告人曾劝阻同案人持械及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情节,以确定从轻之幅度。鉴于被告人吴某系在读生,犯罪以后确能真诚悔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同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故对其可宣告缓刑。(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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