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一商家白酒是“特供” 涉虚假宣传被处罚1万元
2014-08-26 09:14 来源:闽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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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法规定,广告用语不得使用包括“特供”、“专供”等,但依然有商家不予理会,用“特供”标签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日前,寿宁县工商局查处一起“特供”白酒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于年初从上级经销商购进“特供酒”若干瓶,该酒标签标注“特供专用酒 1318 浓香型白酒”等字样,进价520元/瓶,并以1980元/瓶标价放在柜台上销售。截至案发之日,该品牌“特供”白酒尚未售出。
当事人在无法提供任何证明“特供”文件和手续的情况下,销售时擅自在外包装及瓶身标注“特供”字样的某品牌白酒,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白酒系品质优、档次高而获“特供”,从而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执法人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工商部门提醒:一些商家在产品上玩“特供”游戏,其实是利用消费者追求高档、稀缺的盲目心理,以此借机扩大销路。因此,消费者不要把“专供”、“特供”太当一回事,应理性购物。(记者 叶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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