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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福安4岁男童叔叔与生母争夺监护权 法院判决归生母

2014-07-16 15:18 来源:宁德网 0

  日前,宁德福安市发生一起争夺4岁男童小山(化名)的监护权大战,男童小山的叔叔也就是被告以“失败”告终。法院最终保护了小山亲生母亲阮某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

男童叔叔与生母争夺监护权

  今年4月底,阮某到法院递交了诉状,她要状告的是小山的叔叔杨某。阮某诉称,她与小山父亲于2009年同居后,于2010年7月生育了小山,小山出生后一直跟随她生活。2012年8月,小山的父亲将小山抱回老家隐藏,不让阮某与小山见面。

  2013年7月,小山父亲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小山叔叔还是不让阮某与孩子相见,且擅自将小山的户口落户到其户籍中。阮某多次要求小山叔叔将小山归其抚养监护,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阮某认为,小山的父亲死亡后,她作为小山的母亲,享有唯一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请求小山叔叔将小山归由她监护。

  被告小山的叔叔却持不同意见。小山叔叔认为,虽然原告阮某与其兄长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山,但阮某已于2012年初离家出走;且其兄长死亡后,其兄妹多方寻找原告亦无果。2013年8月5日,为办理其兄长丧事、抚养小山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需要,小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已指定其作为小山的监护人。

  鉴于阮某自己放弃抚养权,小山长期由其及家人抚养,为保护小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证明事故发生之后,小山起诉交通肇事人员赔偿的案件中,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男童归生母抚养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解,福安法院遂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山系阮某之子,现其父死亡,其母阮某系小山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小山的监护权。被告杨某未经阮某同意,擅自将小山落户到其户籍中,并以小山的法定代理人名义行使诉权的行为已侵犯阮某的合法权利,阮某主张对小山的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阮某没有监护能力,故小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指定被告为其监护人的行为不当,被告以此主张行使小山的监护权于法无据,福安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原告阮某对小山享有监护权;被告小山叔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小山交由原告阮某抚养。(梁荣 钟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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