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福安一女子酒醉与人吵架 买汽油烧他人房屋获刑
宁德福安一女子醉酒后与他人争吵,并购买汽油放火焚烧他人房屋。6月6日,福安市法院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饮酒,这是该院开出的首张“禁酒令”。
福安女子林某某现年35岁,2013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醉酒后到福安市阳头街道钟某某家楼下,向钟某某索要其前夫林某富的电话号码未果,与钟某某发生争吵,遂产生放火焚烧钟某某住宅的念头。
随后,被告人林某某搭乘出租车到附近加油站内购买一桶93号汽油,返回钟某某住处,将汽油泼在钟某某家隔壁郑某某房子的木制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所幸附近居民发现,将火势及时扑灭。
案发后,林某某因醉酒对其放火的行为失去记忆,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向相关知情人查证,了解案发的有关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放火未造成严重后果,及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悔罪态度明显,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福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饮酒。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饮酒确实误事。
承办本案的雷法官说,“禁酒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条款所做出的增加项。该修正案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本案系被告人林某某酒后犯罪,确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一定期间饮酒。
“禁酒令”发布后,又是如何执行的呢?福安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禁酒令”对被执行人的监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只要缓刑人员一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监管人员就会获知。其次是缓刑人员必须不定期地向监管部门进行个人情况汇报,最后是缓刑人员亲朋好友的监督。
延伸阅读
我国各地法院“禁酒令”判例
2011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醉驾”案,两男子,其中一人倒车时撞上大挂车,一人倒车撞断了电线杆。法院当庭宣判: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法院还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饮酒。
2011年6月,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被告人王某在酒后用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法院依法发出“禁止令”,判令被告人王某在以后三个月内禁止饮酒。
2012年04月,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男子周某因无证驾驶导致一人死亡,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周某禁止饮酒。
2012年11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发出首张“禁酒令”。男子陈某因酒后发酒疯追打厨师拳击警察,被判处缓刑,在未来一年内将不能饮酒。(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钟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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