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福鼎一社矫人员不服从监管 被公安机关重新收监
日前,社区矫正人员马某某,因不服从司法所管理,无监护人监管并长期无固定居所,经司法所工作人员3次警告,公安2次治安处罚仍不改正后,被市司法局成功提请撤销假释并重新收监,这在宁德福鼎市尚属首例。
福鼎男子马某某今年22岁,是管阳镇楮楼村人。2008年2月1日,其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处罚金3000元,后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1年9个月。在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2013年2月5日,马某某因脱离监护人监管,长期离家出走,并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规,福鼎市司法局第一次向马某某下达警告处分决定。2013年4月2日和4月19日马某某又因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定位手机拒不缴费,福鼎市司法局分别下达了第二次和第三次警告决定书。
鉴于其认错态度不错,承诺服从管理,秉承继续挽救的人文精神,决定对其继续教育,暂不收监,并要求管阳司法所在该对象作为严管对象的基础上,要求其每天打电话向管阳所长汇报情况,每周到社区矫正办报到并汇报本周情况,同时手机需要保持24小时开机,以便对其进行定位跟踪,不允许其再与社会上的朋友联系,不允许其再出现打架斗殴等问题,若再有异常,马上对其提请收监。
2013年12月9日凌晨0点许,因梁某某与夏某某在桐山街道“苏何”酒吧门口相撞起纠纷,马某某与雷某某、梁某某等人动手将夏某某殴打致伤,于2013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拘留12天。
马某某收到3次警告,公安2次治安处罚,在市司法局秉持人文精神对其挽救后,仍不改正,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2013年12月30日,福鼎市司法局向宁德市司法局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撤销假释建议书,并经宁德市司法局召开奖惩委员会会议后,于2013年12月31日将材料提交原判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0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马某某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收到裁定书当天,市司法局向公安机关出具关于请求福鼎市公安局协助收监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的函,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其进行收监,并于2014年2月8日收监成功。(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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