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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被告重新开具借条未收回原始借条 7万借款变14万

2014-06-05 17:23 来源:宁德网 0

  日前,宁德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蔡某诉被告施某民间借贷一案。蔡某向法院起诉称施某向其借款两次,共计14.5万,同时还出具了一张借条和欠条。施某表示,两张条子其实只发生了一次借款,在开具欠条的时候,施某没有及时将借条收回,才会导致这场纠纷,而2012年桐城派出所一份调处记录成了该案的关键证据,也证明了施某所言属实。最后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要求偿还2012年4月30日的借款70000元诉求予以驳回。

  据悉,蔡某拿着1张借款金额70000元的借条和1张欠款金额75000元欠条,要求施某还款145000元。蔡某称,林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其借款70000元,该笔借款由其儿子施某作为担保人,并于2012年7月2日经结算再次向原告出具一张结欠75000元的欠条;于2012年4月3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

  施某辩称,对第一笔借款没有异议,但第二笔借款实际未发生。2012年4月30日原告到被告家中要求被告母亲林某对于2011年10月25日借取原告70000元的借款重新出具一张借条,被告母亲林某应原告要求重新出具一张,但重新出具借条因涂改作废,该张借条未收回而落入原告手中。

  2012年7月2日被告就第一笔借款按原告丈夫王某要求重新出具欠条给原告时,原告用该涂改的借条与被告交换欠条。因此,原告手中才有借条、欠条各一张,实际被告母亲林某仅向原告借款70000元。

  两方各执一词,而借款人林某已经逝世,究竟是借款70000还是140000?似乎成了一笔糊涂账。

  在双方争执不下时,派出所的一份出警记录成了关键。2012年7月2日,林某与原告丈夫王某因债务纠纷报警,由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置后,林某在家中当场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

  同日,被告施某按原告丈夫王某手写底稿出具并交付王某一张结欠原告75000元的“欠条”一张。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对第二笔借款款项来源、现金交付过程、出借事由、按原告主张的口头约定利率结算的利息数额等等多处陈述前后不一致;以及在原告与借款人林某之间因借款人林某未偿还借款,矛盾激化报警并由福鼎市桐城街道派出所民警进行调处时,原告亦未提及存在二笔借款事实,均不符合民间借贷正常情形。

  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要求偿还2012年4月30日的借款70000元诉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类似重新出具借条或欠条后没有及时收回原始借条的现象不在少数。向他人借款应出具借条,结算重新出具欠条应将原始借条原件收回。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给他人恶意诉讼留下可乘之机。如果出借人不予承认,而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最后的结果对借款人非常不利。(记者 周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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