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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一哥哥交通肇事弟弟为其顶包败露 双双获刑

2014-04-03 16:59 来源:宁德网 0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及包庇案。哥哥肇事后,弟弟自告奋勇为肇事哥哥“顶包”,事情败露,兄弟二人双双获刑,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两个月,被告人何某某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据查,2012年10月13日17时4分,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区中心市场往淡水桥方向行驶,行经桐城街道龙山中路路段时,刮碰行人林某(时年7岁),造成林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余某某下车查看伤情后认为林某并无大碍,在将林某交给其家人后驶离现场。

  次日,其将该情况告知弟弟何某某,因何某某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何某某便提议由其冒充肇事司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得到余某某的同意。17日,何某某冒充肇事司机到福鼎市公安局作了虚假陈述。

  24日,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林某损伤为左颞部挫伤,左颞顶骨骨折,左颞叶硬膜外血肿,并行开颅清除血肿术,伤情属重伤。后经福鼎市公安局调查发现,肇事者系被告人余某某,遂通知二被告人到案说明情况,二被告人于同年12月8日到福鼎市公安局说出真相。

  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15.9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余某某犯法,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的意见,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光银 通讯员 邓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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