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将实施新《消法》 霸王条款无效大胆说“不”
“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禁止自带酒水”……一直以来,备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屡被投诉,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难题。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无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了进一步制约。
“目前,霸王条款在消费领域、服务领域比较常见,比如餐饮、美容美发、旅游等行业,而像‘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谢绝自带酒水’、‘节假日会员卡不能使用’,都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案例
“霸王条款”无处不在
消费者林先生在宁德某汽车美容装潢中心办了15次的洗车卡,2014年1月2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商家以过年期间洗车卡暂停使用为由,要求林先生使用现金付款,一次60元。林先生不满意,表示办卡时商家并未告知该约定,要求商家同意使用洗车卡付费,但商家拒绝。
消费者霍先生反映1月15日在宁德某酒店消费六桌酒席,每桌1286元。结账时发现“开瓶费”每桌收取150元,但是酒店事先未告知。
消费者汤先生于2013年12月11日在宁德某酒店消费,自带酒水且让服务员开瓶。消费者称服务员知道是自带酒水但未告知需要收取开瓶费,店内也无明确告知。结账时被收取开瓶费150元。消费者认为收费不合理要求退款,蕉城区消委会介入后发现,由于消费者的收据上体现的内容没有开瓶费这一项,消费者向商家索要收据未果,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汤先生表示开瓶费金额不大,就不再追究。
解读
不公平不合理就无效
所谓“霸王条款”,即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主要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新《消法》在“霸王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以上案例经营者的做法,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上述案例中,经营者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行为,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都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在新《消法》实施后,经营者单方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其内容无效。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进行规制,经营者不能再拿格式条款当“挡箭牌”。
除此之外,网络交易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也越来越多,像“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交易款项”等,经营者经常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针对此情形,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此类格式条款内容无效。(记者 王东东)
霸王条款
●赠品不保修
●谢绝自带酒水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节假日会员卡不能使用
●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交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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