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福建 > 宁德 > 宁德新闻 > 正文

宁德四男子结伙报复他人 拦警袭警妨碍公务获刑

2013-11-21 11:47 来源:宁德网 0

  寿宁四男子结伙报复他人,警察到后仍欲对被害人行凶。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决被告人柳某金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黄某伟、张某魏(均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龚某有隙。2011年4月28日晚,黄某伟、张某魏在寿宁县鳌阳镇某KTV遇见龚某,遂召集多人持铁棍、啤酒瓶至该KTV包厢中欲报复龚某。龚某见状躲进KTV包厢卫生间中并报警。当晚11时48分许,寿宁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将龚某从卫生间中带离。张某魏、柳某金等人遂紧跟民警和龚某后面,沿途阻拦。当民警将龚某护送到警车内时,张某魏和柳某金等人团团围住警车,伸手殴打警车内的龚某,并试图劫夺龚某继续行凶。期间,黄某伟手持陶瓷碗砸向龚某,因砸到车门而未伤及龚某。民警制服黄某伟后,张某魏、柳某金等人上前拉扯民警,帮助黄某伟逃脱。被告人刘某手持东洋刀向民警砍去,被民警制服并夺下东洋刀,后在同伙帮助下逃脱。而后,先前已逃脱的黄某伟竟又持空心铁管袭向民警,被制服后,因其同伙阻挠再次逃脱。直至公安部门增援民警赶到,被告人柳某金等人才逃散。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向寿宁县公安局鳌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金、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柳某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宁德蕉城区霍童镇:160万元改造明清古街预计年前完工
下一条:宁德14岁少年盗窃自行车 只因自行车“太漂亮”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