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一工人施工时四楼坠亡 法院判三方都担责
2014-12-24 08:57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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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12月24日讯 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上杭的黄某在浇筑楼板施工时,不幸坠亡。近日,上杭县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承包人阙某承担55%的民事责任,业主林某承担30%的责任,死者黄某承担15%的责任。
2014年上半年,林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建造四层楼房一栋工程,承包给专门从事房屋浇筑楼板工程但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阙某。双方约定,由阙某负责浇筑楼板的设备、施工人员,由房东林某自行承担水泥、沙等建筑施工材料,工程造价为2500元。
6月8日,黄某受雇于阙某,为林某建造房屋做小工。他在四楼拆除搅拌机升降设备时,由于踩踏被钢丝磨坏的支撑木棍,导致该木棍折断,黄某从近12米高的四楼坠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阙某向林某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黄某与阙某形成雇佣关系。林某建造的房屋为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村建房四层及四层以上需考虑资质,而阙某没有施工资质,林某存在选任过失;黄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在12米高空拆除升降设备,并踩踏有安全隐患的支撑木头,导致失足跌落,而且其在施工时由于情绪激动,不断接打电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自己的注意力,因此,黄某对自身失足跌落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 海都记者 简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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