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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检察院一抗诉案件获改刑 七年改判无期徒刑

2014-08-18 15:37 来源:闽西日报 0

  曾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罗区红坊镇倒流水村交通事故案有了新的审判结果:日前,龙岩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卢某元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经福建省高院审理,认定卢某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2012年10月1日晚8时,被告人卢某元酒后无证驾驶其朋友的轿车,由永定县坎市镇前往龙岩城区,途经红坊镇倒流水村路段时,在严重超速的情况下追尾碰撞前方一部摩托车后,又连续冲撞多名路人,造成四死五伤的严重后果。交巡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卢某元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卢某元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卢某元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元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在主观方面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被告人卢某元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龙岩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市检察院意见:被告人卢某元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置之不理,在经过人员较密集村庄路段以超限速近两倍的速度追尾撞击摩托车后,没有采取刹车减速等措施,还企图弃车逃逸,足见其主观上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 林阿玲 通讯员 林书晨 吴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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