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男子非法帮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犯罪被刑拘
6月16日,新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了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黄某。而他的被拘源于其帮助龙岩电信分公司职工林某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
2013年11月29日林某持黄某帮助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销售不动产发票、房产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支取住房公积金20多万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复核购房材料,并请“购买房屋”所在地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化管理部进行协查时,发现他所提交的房屋查无信息,所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销售不动产发票、房产证明均系伪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即向市公安局报案。
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并指示新罗分局刑侦大队具体承办此案。在搜集充足证据之后,首先提请对“中介”黄某进行刑事拘留。承办此案的陈警官告诉记者,黄某伪造公章、合同税务发票及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林某,龙岩某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证据确凿,那么林某有可能因为与黄某属于“共同犯罪”,而同样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他们为何不是涉嫌“诈骗罪”,郑律师解释说:“这其实是法律的一个漏洞,或者说不完善的地方。”他说,林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其实是他自己的财产,其“套取”的行为虽然有“诈骗”的嫌疑,但因为钱是自己的,谈不上“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也就谈不上“诈骗罪”。但是他侵犯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目前已有其他省市的法院对这种行为判处为“诈骗罪”,以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
林某除了可能因共同犯罪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追究责任之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余兴万副主任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冻结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但不能提取,单位也无法替他缴交住房公积金,无形当中,林某又将损失一笔钱。”(记者 蔡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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