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商人外借50万对方逾期不还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闽南网2月22日讯 借出50万后,发现对方逾期不还,遇到这事,该怎么办?日前,上杭县法院就裁定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法院认为,对可能因逃避债务,造成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来避免风险。
2012年2月,上杭的商人邱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周先生借了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还钱的日子就要到了,周先生却意外发现,邱某已经将价值20多万的轿车卖了。今年2月初,借款期限到,周先生多次催要,邱某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还。
鉴于此,周先生便到上杭县法院起诉,在要求还钱的同时,也向办案法官诉说了自己的顾虑。
了解情况后,上杭县法院办案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随后,周先生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担保,向法院要求查封邱某位于上杭县城的一套商品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为其申请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2月18日,上杭县法院作出裁定:对邱某的这套商品房予以查封。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期限为一年。并于当日将裁定书送达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提醒
如何区分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上杭县法院一经办法官介绍,由于民事诉讼程序期限比较长,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此种保全称之为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当提供担保。
同时,如果债权人在到法院起诉之前,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已经开始转移财产的,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此种保全称之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其保全申请将被法院驳回,并且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除此之外,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网记者 简伟雄 通讯员 陈立烽 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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