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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家事业单位出租办公楼 收取21万租金被罚

2012-03-05 10:38 来源:福州晚报 0

  福州一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将办公楼一楼租给一家公司,把楼顶租给另一家公司。几年下来,这家单位收取了21万元租金,全部给干部职工发了福利。近日,这家单位因“小金库”问题被福州市财政局处罚。

  近日,福州市财政局对这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发现其内部的财务状况“猫腻”颇多。检查人员发现,这家单位将办公楼一楼的房屋租给一家下属公司,却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仅有口头的租赁协议。这家事业单位收取租金的方法也颇为隐蔽,他们不直接向该公司收取租金,而是每年由该公司拿出5万元给这家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福利。

  此后3年,该公司每年都通过在账上虚列工资、装订费等费用的方法套取现金,到年终直接给这家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福利,3年下来共发了15万元。

  财政局的检查人员还发现,这家事业单位还将办公楼的楼顶出租,租金收入也未入账。这家单位于2007年11月与某移动通讯公司签订合同,在单位办公室楼顶建基站,每年收取2万元租金。2008年至2010年,这家单位共收取6万元租金,但未记入单位财务账。这笔钱被该单位直接用于干部职工的健康补贴,平均发给了干部职工。

  福州市财政局依法对这家单位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二、追回私存私放的财政资金21万元;三、罚款5万元。

案例点睛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这家单位属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属财政资金,依法应予入账。但该单位未将上述两项租金收入列入财务账簿,私下用于职工福利支出,严重违反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属于私存私放财政资金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福州市财政局对这家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要求其在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将罚款缴入福州市级金库,同时按规定调整账目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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