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村支书为获3万元好处费 帮村民骗取44万赔青款
2014-07-08 15:49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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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村支书王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村民骗取了44万多元的赔青款(青苗补偿款),自身也获得“好处费”3万元。日前,他被福清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9月至2012年间,王甲一直担任福清市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其工作职责之一是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征地赔青款发放等工作。
2008年上半年,王甲所在村的村民王乙(另案处理)提前获悉,福清渔溪至平潭大桥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渔平高速”)的路线将途经其所在村,便准备在该村渔平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抢栽果树苗,以此获取渔平高速征地赔青款。
为了能瞒天过海顺利过关,王乙找到时任村支书的王甲,请求其帮忙在该村渔平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向村民承租土地,并在上级政府征地赔青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帮助,并许诺领取赔青款后,会送其“好处费”。王甲见钱眼开,答应予以帮忙。
随后,王甲帮助王乙从村民手中承租到渔平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内的土地。王乙随即在这些土地上密集抢栽果树苗。
2008年下半年,王甲利用其协助上级政府负责渔平高速公路征地、地面农作物清点、核对及发放征地赔青款的职务便利,帮助王乙向上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情,未如实反映王乙的抢栽行为,并要求上级政府对王乙抢栽的果树苗予以赔偿。
在王甲及他人的帮助下,王乙从上级政府获取上述征地赔青款44万多元并顺利领取。
2009年6月,王甲在家门口笑纳了王乙送来的钱款3万元。
2013年7月,王甲向福清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了赃款3万元。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在担任村支书期间,在协助上级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有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其适用缓刑。(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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