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华人代理赌博网站赌球 犯开设赌场罪获刑6月
2014-05-05 21:18 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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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日籍华人郭某某利用网络将赌球网站的“盘口”(登录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好赌之人,自己从中谋取暴利。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8月份至12月份,郭某某将其从上家一东北籍日本朋友处拿来的某网络赌球网站的多个“盘口”,提供给下家赌博人员施某某、吴某某参赌投注,并约定抽取施某某一半的“水钱”(由庄家按投注额的2%返还给参赌人员的赌资)及15%的赌博赢利,抽取吴某某20%的赌博赢利。
期间,施某某利用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盘口”投注了30多万元,吴某某投注16多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已从施某某处抽取了人民币2万余元,因吴某某赌球输钱而暂未抽取。2013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与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达人民币46万多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 刑法 第 三百零三条 规定的“开设赌场”。(通讯员 周华玲 见习记者 伊宁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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