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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公布

2013-10-15 10:45 来源:闽南网 1

  闽南网10月15日讯 安置补偿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核心问题,备受各界关注。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建厅形成《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房拆迁户可继续承租安置房

  《办法》拟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公房租户也可获补偿。《办法》拟规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公房承租人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夫妻双方均未享受住房改革优惠政策的,可以按当地政府规定选择购买公房产权或者继续承租安置房。征收国有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符合四条件

可获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补偿是房屋征收中,市民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办法》拟规定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为: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为非住宅用房;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关于补偿标准,《办法》拟规定由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不低于6个月计算。

  《办法》还拟规定,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期限计算。(本网记者 练仁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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