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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防审批制度或将改革 建筑消防设计拟无须审批

2012-05-30 09:36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5月30日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福州举行,多个法规草案提交审议。根据其中提交一审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我省消防审批制度或将改革。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会议。副主任袁锦贵、庄先、张广敏、张健、李红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副省长王蒙徽、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列席会议。

消防违法或列入
个人信用体系

  随着新修订《消防法》的颁布实施,自2002年修订实施的现行《福建省消防条例》对新法的内容缺乏具体的细化规定和明确的操作,在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必要再次修订。

  此次提交审议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于去年12月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除了一定范围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而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

  《草案》还建立消防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将其列入信用征信系统。这些单位或个人,将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已享有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终止。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

建议增条款禁止
车位挤占消防道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草案》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说,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物业服务企业为获利而违法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比较严重。立法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占用、堵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建议就此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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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拟立法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三审稿增加条款,明确规定“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相关人士说,在一些学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学校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工作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等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因此校长必须直接抓校园安全,负安全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三审稿规定: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练仁福 薛辉 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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