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拟规定城市道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能再挖
刚修好的道路不到一个月又开挖,不是埋电缆就是修水管……类似的无序规划施工今后将被叫停,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不满3年的,将不能再挖掘。
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上述条款已经写入了标准中。征求意见表可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www.fjjs.gov.cn)“意见征集”专栏下载。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在5月25日前将意见表反馈至该标准编制组(E-mail:519541835@)。
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今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各个单位的通盘考虑会显得非常重要,一旦道路建好整修好,一定年限内是不允许再申请挖掘的。《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
此外,占道施工也有“讲究”:机关、学校、应急单位
出入口50米周边范围不能占道;交叉路口、隧道、公交站点等50米范围内不能占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也严禁占用。
电力等部门要在年底前集中报送施工计划
省住建厅表示,虽然对占道和挖掘有了各种限制和要求,但规范的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仍是畅通的,只是这些单位在施工时如果需要占道或挖掘城市道路,都应在每年年底前集中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次年度的计划。
按照《标准》规定,除维护、应急抢修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和持有地方人民政府许可文件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未列入年度总计划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许可。
这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新修建的道路,因为电力、通信、燃气等诸多单位的建设进度不一,就会出现今天挖掘埋管道、明天挖掘埋电缆等问题。这种问题《标准》也有考量,今后,“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一次性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批后应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施工,同一项目不得多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挖掘重点路段要提前5天在媒体上公布
除了挖掘的标准和计划外,群众的知情权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省拟规定,在市区重点路段进行较大型占用、挖掘施工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审批单位的要求提前5天将挖掘地点、范围、期限等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给予公布后,方可施工。为了避免重复挖掘的乱象,申请单位还应协调好各施工队伍的进场日期,同一项目各施工队伍应按预定的日期同步施工。
桥梁绿化不宜种植攀援植物
《标准》还提出,桥梁桥孔宜保持空置状态,只限临时用于绿化、设置市政道班房或者停放车辆。同时,桥梁绿化不宜种植攀援植物。因特殊情况确需种植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对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作业期间施工现场还将接受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成立两人以上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监管小组,并结合市政设施日常巡视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和违规施工行为。对经许可的应急抢修、维护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施工过程巡视不少于两次,20米以上的占用、挖掘项目巡视不少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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