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意见 符合条件农民工可参加居委会选举
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1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就能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就加强改进我省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提出了各个要求。
社区居住满1年以上,有选民资格农民工可参加居委会选举
《意见》指出,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1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此外,社区综合服务站还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其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原则上新录用的县(市、区)机关公务员应到社区锻炼1年以上
《意见》指出,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原则上新录用的县(市、区)机关公务员应到社区锻炼1年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将社区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条件。
《意见》指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财政性生活补贴由各市、县(区)政府统筹解决,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而针对社区干部教育培训今后也应加强。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1次,每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要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意见》要求,当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要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此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
此外,还应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争取每个社区有5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有80%以上的社区党员和30%以上的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常住居民人口10%以上、每个社区拥有5支以上志愿者服务队伍的目标。(记者 刘云鹏 通讯员 林振)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