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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方公布2012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2-04-25 09:33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闽南网讯 昨日,我省警方公布福建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这个标准根据省统计局《2012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作出。

  该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779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6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1元/年;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8989元/年。

  按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此外,如果当事人有职业,则可以根据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相对准确的计算。记者了解到,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前三名,分别为:金融业,99114元/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958元/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8275元/年。(本网记者 李大泽 通讯员 刘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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