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手机送充电宝是“搭售”? 泉州一女士被商家忽悠
(网摘图)
闽南网4月11日讯 买手机送充电宝,这本是好事,可泉州市民许女士却感觉自己被商家给忽悠了,很是不高兴,还将商家投诉到了12315。原来,许女士回家后发现自己的购机发票上写着:充电宝100元,许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销售,且属于强制搭售,损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案例
购机送充电宝发票却标着100元
今年3月12日,许女士到市区九一街一手机商场购买三星手机,价值1399元,有发票。购买当下,商家告诉许女士买手机可以赠送一个充电宝,而许女士则表示自己已有充电宝,不需要该充电宝。购买后,许女士回到家中仔细一看商家开出的票据,票据上写着手机为1299元,而充电宝为100元,许女士十分不满,立马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不予处理,许女士投诉至12315要求帮忙找商家退还充电宝的100元。经12315协调,商家已经将100元退还给许女士,许女士也将充电宝退还给商家。
案例分析
遇商家强制搭售,消费者可投诉退货
商家口头上说赠送充电宝,可购机发票上却写着充电宝100元,明明是赠送的,为何还需要100元呢?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强制搭售呢?
业界释疑:据悉,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被搭售品。市民经常见到的强行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个别商家会有这样的搭售行为,且这些个别商家的解释是赠品没有保修,只有写入发票才能保修。事实上,赠品也是有保修的,不论有没有发票,商家的这种解释是不正确的,买东西时赠送的东西无论是否有发票都有质保。
此外,即使商家的这种行为不算搭售,但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顾客知情权,在消费者购买之前说是赠送,结果发票上面却有单价,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
丰泽工商12315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根据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商家强制销售的行为,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商家若是拖延不给处理,可拨打12315投诉维权。(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郭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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