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吐槽优酷“一分钱体验”活动是个“坑” 遭连续强制扣费
或涉嫌强制交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多个互联网平台都推行了会员制,自己的某社交账号也曾遇到过突然变会员的情况。
“现在的会员制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付费的,一种是免费的。”吴景明称,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会员,用户加入不加入会员,都应该依据自愿原则,“即使是免费的会员制,在不经用户的同意下强行令其成为会员,也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更何况是付费会员,其中还涉及到财产等问题,若网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令’其成为会员,网站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是强制交易。”
新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吴景明认为,如果相关用户能证明开通优酷会员的并非本人,而是优酷所为,在这种情况下,优酷或违反多条法律规定。
“第一,利用掌握的信息强制为用户开通会员,优酷或涉嫌私自窃取个人信息;第二,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扣钱,涉嫌故意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
吴景明认为,如果用户能证明不是自己开通的会员,那么网站应该解除其会员资格、并返还款项,该款项中不仅包括扣除的会员费用,还应包括会员为解决该问题所付出的通信费用、甚至被扣除的会员费用产生的利息等。
用户不知情而签署的协议为无效
“退一万步说,我只是参加了优酷的‘一分钱体验7天会员活动’,并不知道活动协议里还有这样的‘陷阱’,难道这才是优酷推广这个活动的用意?那不就是个坑人的圈套吗?”王胜有些愤愤不平。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民认为,如果不是优酷强行为用户开通了会员,而是用户在体验“1分钱7天会员”或者免费赠送的一个月会员服务时,自己勾选了连续包月会员服务,只要用户能证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的,那么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协议。
马红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合同法第39条、消法第26条都对提供合同格式条款一方应尽的明确提示义务作了规定;此外,针对网络服务领域的格式条款,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9条中,也对明确提示义务和提示方式作了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比如说,消费者在和保险公司或者银行签订合同时,一些重要的条款是要加黑加粗的,工作人员还可能会当着消费者的面念一遍,或者让消费者抄写一遍;而在优酷会员的后续开通及续费问题上,如果大量用户当时都没注意到,事后很久才发现扣费,那么可以认定优酷未尽到明确提示义务,属于刻意的行为。”马红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有权要求优酷返还会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