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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预付款未消费 退款不得设限

2012-03-16 09:37 来源:人民网 0
网站主体良莠不齐、消费欺诈、“霸王条款”、抽奖舞弊、售后服务无保障、维权困难……在我国网络团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网站主体良莠不齐、消费欺诈、“霸王条款”、抽奖舞弊、售后服务无保障、维权困难……在我国网络团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3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监管,规范网络团购秩序。

不得无照经营

  近几年,我国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发展迅速,用户总量和交易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团购用户达到6400多万,增长率超过了200%,超过3亿人次参与过团购。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考察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禁止“霸王条款”

  现实中,部分服务团购项目往往使用一些模糊用语,方便经营者任意解释。实际消费时,还会在消费时间、消费金额、消费频次等方面,设置许多限制。

  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

预付款“过期不退”违法

  在团购中,不少消费者还反映,一旦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团购网站经营者和供应商常常相互踢皮球,或设置重重障碍,拖延或拒不解决问题。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责任推诿。

  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团购投诉热点问题,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

  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意见规定,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规范“秒杀”促销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意见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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