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 违法经营者或终身禁入食品业
闽南网6月24日讯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草案在对违法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外,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严峻,这是该法首次进入法律修订程序,拟通过修法途径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完善的“餐桌污染治理体系”,力保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焦点1 处罚:违法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
草案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上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讨论草案时,李克强表示,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政府出动前所未有的警力,清剿问题奶粉和违法犯罪分子,结果因为当时的法律法规所限,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只付出了很低的成本。“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李克强说。
焦点2 赔偿:“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在保留原有的10倍价款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视具体情况可选择损失的3倍赔偿以及给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赔偿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经营将被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此外,还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害,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赔偿。
该法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曾出现了多起运用“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但专家认为赔偿力度还不能威慑违法犯罪分子。
“在重打的同时,还需重赔。”食品产业界人士表示,违法成本除了有严厉的刑事处罚外,能够震慑大型强势食品企业的经济赔偿规定非常重要。
焦点3 监管:拟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使用农产品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对于保健食品,草案补充规定其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备受追捧的进口食品也将面临严格监管。
根据2013年3月实施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这一职能划转至今没有实现。
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近日表示,去年6月份之前,食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在工商。划转后,全国还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归工商部门。
专家违法广告代言 处罚力度更明确
近几年,明星代言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敏感产品的虚假广告屡屡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认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对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的民事处罚,但施行5年来,从未有人受到处罚,相关条款沦为空文。
“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在分清责任性质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明确只要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没收广告代言费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对因代言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除行政处罚外还应同经营者一起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吴景明建议。
新闻背景
四审通过五年即修
早些年间,在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曾被公众寄予厚望。自2008年公布草案,经历多次再审。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但是有委员认为,这是一部涉及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
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才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高票通过。
近年来,各地又不断曝出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网购食品成为潮流、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频发。“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说明称,为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公众对该法的关切程度亦非常之高,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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