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再次提高5% 烟草应交利润提至25%
2014-05-07 08:27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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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5月7日讯 财政部此前在“2014年中央财政预算”中指出,从2014年起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再次提高5个百分点,记者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已正式发文确认这一规定。
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中指出,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具体来看,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烟草企业),第二类企业为20%(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第三类企业为15%(有色、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第四类企业为10%(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第五类企业(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通知》指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此外,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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